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3批次不合格食品抽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饮料、食用农产品、酒类、水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其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等12大类食品批次样品,其中餐饮食品、水果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等8大类食品中的23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不合格、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生物毒素超标问题。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张掖、白银、陇南、庆阳、天水、甘南、临夏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临夏市肆号楼餐饮店使用的小圆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6),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临夏市肆号楼餐饮店使用的大圆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6),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临夏市肆号楼餐饮店使用的方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6),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永靖县龙胜源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8),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永靖县龙胜源餐厅使用的圆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8),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永靖县龙胜源餐厅使用的方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8),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甘肃福门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大众餐厅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3-8),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小贴士

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是一种低毒物质。是消毒餐(饮)具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控制不当,会造成洗涤剂在水体或餐饮具上的残留过量,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的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导致的。

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兰州市雪域阳光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环县回生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蜜饯类)(生产日期:-1-7),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市雪域阳光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环县回生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蜜饯类)(生产日期:-9-5),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庆阳新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镇原县星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杏(生产日期:-1-2),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七里河区聚芬高担酿皮店销售的酿皮(高担)(抽样日期:-3-9),其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七里河区聚芬高担酿皮店销售的酿皮(抽样日期:-3-9),其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七里河区鹏厨御华园中餐店销售的酿皮(抽样日期:-3-9),其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小贴士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恶心、呕吐等肠道反应。

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有,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还有可能是由于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保鲜所造成的。

三、微生物不合格

(一)标称白银市香百鲜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乌鸡鸡精(生产日期:-1-7),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陇南恒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绿蚁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生产日期:-1-3),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关一店销售的,标称西安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民油茶(生产日期:-9-2),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小贴士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四、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兰州市西固区燕斌蔬菜经销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24),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甘肃兴万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白菜(抽样日期:-3-2),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武山县江霸调料水产部销售的鲜鸡蛋(抽样日期:-8-19),其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五、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一)标称甘肃巨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1-18),其中谷氨酸钠项目、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甘南禾壹供销农特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德鑫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全脂奶粉(生产日期:-11-4),其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兰州吉买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进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进祥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11-1),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菜籽油》要求。甘肃进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生物毒素超标问题

天水利客易购佳水岸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凤翔县面粉厂生产的雪花特一粉(小麦粉)(生产日期:-11-20),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特此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年6月9日

原标题:《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3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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