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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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下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水利厅召开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8件甘肃省检察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天水市麦积区渭河河道非法

建筑影响行洪安全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国道以北渭河河道沿线属生态安全控制区、禁止建设区,该地3家驾校,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生态安全控制区、禁止建设区修建驾校教练场及配套建筑物,共计占用河道内河滩地79.9亩。该3家驾校在土地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拆除,仍旧照常从事经营活动,导致该区域耕地、园地被损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年1月22日,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天水市自然资源局、天水市自然资源局麦积分局、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送达现场针对检察建议内容向行政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检察建议发出后,被建议单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科学制定整改、搬迁、修复方案,目前上述三家驾校及驾考中心已于年3月完成搬迁。该河道的生态修复工作也在有序推进,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针对职权交叉的多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促使其依法清理辖区内非法占用河道的建筑设施,充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兰州市西固区采砂船非法滞留

黄河河道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在摸排“清四乱”公益诉讼线索过程中发现,甘肃省永靖县澄清航道疏浚有限公司的三艘采砂船长期非法滞留在黄河兰州西固达川镇河咀村洋荒滩段河道内,距兰青铁路大桥约米、三江口特大桥约米,对两桥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年7月,其中一艘吨的挖泥船失控随水流冲入八盘峡库区距八盘峡大坝约米处,险酿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年12月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兰州市西固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该公司立即将非法滞留的挖泥船从河道中移除,确保河道正常行洪,消除对兰青铁路大桥和三江口特大桥以及八盘峡水库和大坝坝体安全的威胁。12月13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现场监督区水务局向船主达某某下发强制执行告知书,督促其限期清除;12月17日,非法滞留在黄河河道内的三艘采砂船被安全移除河道,黄河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以及兰青铁路大桥、三江口特大桥、八盘峡水库坝体安全的威胁得以彻底消除。兰州市西固区水务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履职整改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该案适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在存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了最短回复期,仅用10天时间即完成了整改。该案被检察日报、正义网、兰州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甘南州舟曲县白龙江河道

非法采砂、非法养殖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年,闵某在白龙江河道内非法采砂、堆放砂石、非法搭建活动板房和养殖场厂房,该砂场没有采砂许可证,搭建的活动板房和养殖场厂房没有办理合法手续。

年7月23日,舟曲县检察院向舟曲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纠正闵某在白龙江流域峰迭新区御景酒店旁河段范围内偷采砂石,修建厂房、活动板房,存放大量砂石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做相应的行政处罚;组织专项活动,对全县范围内非法偷采砂石、占用河道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规范河道管理秩序。舟曲县水务局于年8月14日对整改情况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根据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向闵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不再非法采砂,并对在河道内影响行洪的砂堆和堆放在自家场地的砂石料进行清除并平整场地。9月8日,舟曲县检察院回访调查发现闵某砂场内依然存放有大量的砂石,养殖场厂房仍在扩建。10月12日,县水务局又发出《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清障通知书》,限期闵某3日内自行消除违法建筑,闵某未履行执法通知书。10月15日,县水务局联合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到砂场执法,打算清理闵某砂场内的砂石,拆除活动板房、养殖场厂房等,遭到闵某及家人的极力阻碍,致使当天未能拆除活动板房、养殖场厂房,也未清理砂场内的砂石和阻水道路。11月21日,县水务局向舟曲县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无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行政执法权力,其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另行组织强制拆除。此后闵某继续在河道内采挖石头,将石头堆放在砂石场内。

年4月29日,舟曲县检察院对舟曲县水务局不完全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舟曲县水务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尽快恢复河道,保障行洪安全。年8月9日,舟曲县政府依法组织整改,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恢复了白龙江河道原状,保障了行洪安全。

舟曲县地形特殊,县城位于两山之间,白龙江穿城而过,河道安全关乎县城及下游居民安全。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解决了多年难以解决的河道安全隐患问题。本案的宣判,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4.临夏州康乐县莲麓镇冶木河斜角滩段

河道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年7月,康乐县检察院与河长办联合排摸发现,冶木河斜角滩段临近滨河路的河道保护范围内,修建了一处餐饮娱乐用房“冶水香茶园”,内有各类彩钢房屋15间,阻碍了行洪安全。针对以上问题,康乐县检察院实地查看了现场,调查、固定证据后,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定,根据“莲麓镇河长负责组织领导莲麓镇冶木河斜角滩段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具体职责,向莲麓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莲麓镇政府依法履行河长制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莲麓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向县政府进行汇报,争取资金支持,镇政府经过专题研究,组织村镇干部对茶园经营者多次劝说,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及时完成整改。

该案涉及“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重点查处的河道保护范围内的“乱建”问题,涉案建筑面积大,数量多。检察机关坚持“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和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通过诉前程序与行政机关共同促进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庆阳市西峰区侯某某等五人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侯某甲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与春荣镇王台村多名村民达成协议,私自购买了位于春荣镇王台村焦湾组城北河边耕地内的土石进行非法开采,出售牟利。侯某甲非法开采土石的行为,造成原本连畔的四户农户耕地共计8.98亩整体形成底部凹凸不平、最深处达5米多的深坑,耕地功能完全丧失,并对相邻的宁县城北河河道安全及周边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年2月7日,宁县公安局以侯某甲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西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终结后,于年6月4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年7月5日对被告侯某甲等5人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因非法采矿被毁的耕地予以修复,并共同承担《宁县春荣镇王台村焦家湾组非法采矿损毁耕地复垦方案》的委托编制费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侯某乙等人按照《复垦方案》要求对被毁耕地自行进行了多次修复,经宁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验收合格。并缴纳了《复垦方案》的全部制作费用。因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8月21日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西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本案因在案发前宁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督促当事人恢复耕地遇到困难,遂请求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迫于刑事诉讼的压力以及经检察机关积极释法说理,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即完成了对被毁耕地的修复工作,并通过验收。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武威市天祝县朵什镇直岔河

河道污染、影响行洪安全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年1月22日,省检察院向武威市检察院移交“天祝县朵什镇直岔河直岔村三组河道旁乱建废旧棚圈一处”案件线索。经天祝县检察院现场勘查,该违建废旧棚圈长米,宽45米,约平方米,距离河道最近处12米,最远处28米,棚圈布局在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经调查取证,该座棚圈未办理环保手续,养殖用地协议到期后棚圈经营者未自行拆除搭建棚圈、清理牲畜粪便等废弃物,对河道泄洪存在严重影响,未清理的杂物、牲畜粪便等对直岔河的水质造成潜在污染。

年3月28日,天祝县检察院向朵什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清理直岔河违建棚圈,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河道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朵什镇人民政府多次安排部署,并联合县水务局、县河长办与经营农户进行多次磋商,达成拆除承诺,4月22日朵什镇、村两级对废旧棚圈进行拆除,全面清理了场建筑垃圾、杂物和牲畜粪便,并集中一周时间对土地进行补植复绿,种植树苗0余株,恢复土地原貌。同时结合县域内“全域无垃圾”和“拆临拆违”专项活动对镇区范围内所有溪流、河道、沟渠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共清理河道垃圾50余吨,疏浚河道42公里,拆除旱厕13座。

天祝县地理位置特殊,是黄河流域两条支流和石羊河流域六条支流的发源地,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全县国土面积的61.4%,境内的水源涵养林占整个祁连山水源涵养林总面积的40%,生态地位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区域气候变暖,尤其是区域人口规模不断增加,人为活动频繁,过度依赖并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导致祁连山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特别是植被与湿地系统遭到破坏,水源涵养能力急剧减退。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前程序为抓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最大限度的保护受损公益,为维护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积极贡献。

7.定西市临洮县南屏镇违建物影响

洮河行洪安全及污染河道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临洮县南屏镇村民王甲于年4月在未办理土地及水务使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屏镇锁林村塔下社租用王某某、王乙的耕地及集体土地非法搭建彩钢房,硬化地面及道路平方米等设施用于经营水岸农家乐。

临洮县综合执法局于年4月1日,向王甲发出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甲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耕地原貌。临洮县南屏镇人民政府于年5月18日向临洮县综合执法局上报称,王甲经营的农家乐修建早,临洮洮河国家湿地公园的通告迟,函请综合执法局研究,给予拆除补偿。年2月28日南屏镇人民政府撤回报告。年11月24日临洮县综合执法局对临洮县水务局移送的王甲在洮河边违法修建农家乐案进行立案,于年11月29日、12月13日、12月19日、年1月3日,向王甲发出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限其7日内拆除所建彩钢房及附属构筑物,并处9万元罚款,并要求收到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王甲经营的农家乐一直未拆除,罚款未上交,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年2月26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洮县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市县相关规定,对王甲擅自在耕地和集体土地上修建农家乐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临洮县综合执法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以后,高度重视,会同南屏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督促当事人王斌于年4月28日全部自行拆除了涉案农家乐,并恢复了土地原貌。

甘肃临洮洮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旨在打造良好的河流湿地生态系统,保障河流生态安全,涵养水源,保护鸟类栖息地,保障候鸟迁徙安全,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生态效益。本案办理过程中,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临洮县水务局、临洮县综合执法局、临洮县南屏镇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调查取证,立案审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王斌违法修建的农家乐的拆除,保障了临洮洮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及河流生态安全,保护了洮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多样性,在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方面产生了显著效果。

8.平凉市灵台县黑河梁原乡付家沟村

鑫顺砂厂非法采砂案

诉前检察建议案件

年9月,灵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河道采砂问题,向灵台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全县范围内梁原黑河原鑫顺砂厂等16处砂石厂普遍存在的生产不规范、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放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灵台县水务局联合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对检察建议中反馈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关停了部分违法开采的砂厂。年3月,灵台县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过程中,对县域内河流进行了巡查,并对非法采砂问题的整改效果进行了“回头看”,发现黑河梁原乡付家沟段河床囤放大量砂石,采砂设备正在作业,地点位于原整改过的砂厂旧址。年4月19日,灵台县检察院再次向灵台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水务局督促经营者在15日内清运黑河梁原乡付家沟段河床堆放的砂石,关闭砂厂,拆除生产设备,对河床地貌进行修复,并对全县河道采砂情况开展回头看,切实解决“四乱”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黑河县级河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了黑河县级河长会议,县河长办印发了《灵台县河湖“清四乱”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抽调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灵台分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供电公司及梁原乡政府等7个单位30多人,组织联合执法组对该砂厂进行集中整治。现场投入挖掘机、装载机、汽车等大型机械14台,投入资金30多万元,拆除变压器1台,电杆5根,输电线路多米,拆除管理用房及配电房等17间,拆除砂台1处,砂机2台套,移除沙堆1.5万方,回填耕地沙坑2.5万方,耕地覆土0.5万方,恢复耕地20多亩。至年4月25日,梁原黑河原鑫顺砂厂整治工作全部结束,拆除的设备全部清离现场,沙坑回填到位,耕地全部覆膜种植庄稼。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为契机,联合县河长办、水务局等部门,对县域内河流开展“回头看”,彻底解决“四乱”问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机制化与常规化,促进全县河流沟道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来源:陇原剑)

发布

会宁县公安局

原标题:《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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