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头目被判17年甘肃永靖法院公开宣判1

12月27日,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祁某文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祁某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祁某文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时,祁某文指使或伙同被告人祁某林等17人,对被害人采取威胁、跟踪、恐吓、骚扰、堵门阻工、驱赶工作人员、派驻人员看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非法侵入住宅、限制人身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祁某文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文等为索要非法债务采取聚众造势、滋扰、跟踪等方式,恐吓、拦截他人或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祁某文等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祁某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被告人祁某文等人结伙,采取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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