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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靖县法院开出《预罚款通知书》,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涉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到位赔偿款共计10万元。
案情简介
王某受雇于永靖县某塑编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杂务工作,在工作中不慎致其左手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永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永靖县某塑制品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共计元。县某塑编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年3月18日向永靖县法院提起诉讼,于同年5月27日撤回起诉。仲裁裁决生效后,王某于年6月10日向永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本着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的原则,迅速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执行人员随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询,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账户亦无余额可供执行,年11月9日,永靖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县某塑编品公司的相应机器设备。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对县某塑编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释法析理,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执行干警又对杨某之子杨某某多次做思想工作,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县某塑编品公司于年的10月30日给付王某赔偿款元,王某自愿放弃赔偿款元,解除对县某塑编品公司账户的冻结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县某塑编品公司仍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11月18日,执行法官遂准备向县某塑编品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执行法官将预罚款通知书金额向县某塑编品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予以电话告知,被执行人了解到逾期还款将会受到高额罚款后,表示因经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分期履行,不要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杨某某遂向永靖县法院主动缴纳赔偿款元,并书面承诺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剩余赔偿款。12月20日,县某塑编品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将剩余赔偿款元缴到执行局,至此,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什么是“预罚款”?
“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是却不主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这样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采取“预罚款”的方式,在依法保障执行内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永靖县法院
原标题:《“预罚款”显威力助力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