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寿宫
年3月26日,兰州二建与华屹置业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9套房屋抵顶华屹置业公司所欠兰州二建工程款元。年5月25日,华升公司与言信公司签订《刘家峡“在水一方”小区顶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华升公司将兰州二建“盛世芙蓉综合商住楼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款抵顶的面积为.19㎡的房屋抵顶给言信公司,房屋总价款为.2元。年5月25日,孔德彬母亲王金花与言信公司股东刘钦涛签订《售房合同》一份,约定刘钦涛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金花,房屋面积.19平方米,房屋总价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当日付购房定金元,剩余元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当日一次性付清。当日,王金花向刘钦涛支付定金元,并由刘钦涛出具了收条。年5月27日,孔德彬与华屹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孔德彬购买华屹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9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总金额元。同日,孔德彬母亲王金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刘钦涛个人账户转账元。华屹置业公司向孔德彬出具了时间为年6月28日、金额为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备注收款事由为“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抵房14#2-”。后孔德彬办理入住手续居住使用至今。
不得执行位于甘肃省永靖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
首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交易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给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谋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兰州二建在年3月26日就与华屹置业公司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约定华屹置业公司以9套房屋抵顶兰州二建的工程款,对该事实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亦予以认可。之后华屹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抵顶给华升公司、华升公司又将该房屋抵顶给言信公司,最终由孔德彬母亲从言信公司股东刘钦涛处购得,华屹置业公司与孔德彬之间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华屹置业公司为孔德彬出具的收据上所载明的房号、款项金额及收款事由等事项与《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吻合。此时,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房款”,但并不因此改变孔德彬与华屹置业公司之间直接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因华屹置业公司出卖案涉房屋的时间早于被查封时间,在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行为的情况下,孔德彬的情形可以视作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其次,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案涉房屋系孔德彬名下唯一住房,且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第三,孔德彬已经向刘钦涛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收条证明。综上,孔德彬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全部要件,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