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加大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永靖法院现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一、被告人刘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年3月19日,经永靖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云与王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确认刘某云向王某某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共计元,于年3月31日前给付元,于年8月31日前给付元,该调解书于当日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云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年4月15日王某某向永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16日向刘某云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刘某云仍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控,刘某云常年在外打工,一直逃避执行,家中除因左右相邻不便分割的宅基地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刘某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刘某云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有转移存款拒执犯罪的嫌疑,年1月9日对刘某云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经审理查明,刘某云为规避执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年3月20日将家中存款元存入同村刘某名下银行卡中,后陆续向该卡内存款,至案发时卡内余额共计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云无视国法,对已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愿意将刘某名下存款支付给王某某,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典型意义
刘某云明知其具有履行能力,却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意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永靖法院历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尤其对有执行能力而恶意转移财产挑战司法权威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打击,切实维护案件申请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永靖法院对拒执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永靖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二、被告人刘某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4日,永靖法院作出()甘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先偿还杨某某借款本息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先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年1月23日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月25日法院向刘某先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其仍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经查控,刘某先常年在外打工,一直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刘某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杨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调查发现年12月刘某先将其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润泽佳苑1号楼2单元室房屋以元价格出售,部分售房款在判决生效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对杨某某的债务拒不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先对已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刘某先对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转移房产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执行部门认真调查取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严惩了拒执犯罪行为。
三、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情况
年10月9日,永靖法院院受理张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1月2日作出()甘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杨某某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并支付自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59元并支付自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同年11月26日生效。同年11月10日,杨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君悦花园室房屋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畜牧局综合楼室的查封,由其自行将该房屋出售后的房款用于偿还案涉债务。法院依法查封了杨某某名下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君悦花园室房屋,并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西路畜牧局综合楼室的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调查发现杨某某于年10月22日已将君悦花园室房屋以元价款出售给他人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房款已付清,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年8月10日杨某某将畜牧局综合楼室房屋又出售给陈某某,年8月10日至11月17日期间,杨某某共收取元房款后将该房屋过户给陈某某,后将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年6月29日,杨某某亲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元,张某某向本院主动申请放弃剩余款项不再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提供虚假担保后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部分款项,并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杨某某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明显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隐瞒担保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向法院提供虚假担保后恶意转移保全财产,致使判决书无法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故意挑战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性质极其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永靖法院对隐瞒财产真实状况规避执行,故意扰乱司法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充分彰显了永靖法院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切莫任性妄为、害人害己。
原标题:《永靖县法院年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