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工作的通知
甘科高函〔〕29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67号)以及《关于做好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68号)要求,现就做好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作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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